门诊救助
1.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2.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住院救助
1.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2.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