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四)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一层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如下:
1.解放北路(江滨路至工人东路段)20500元/平方米;
2.工人东路(解放北路至渔工巷段)2100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二层及以上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为900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办公用房比准价为9000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评估价由评估机构根据预评估比准价结合路段位置、进深及其他影响价格因素,按一定比例系数评估确定。
以上预评估价格以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比准价、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