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波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报销指南(条件+标准+方式)
报销条件
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家庭病床),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保障金。
报销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80%;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个人承担按住院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字段推算,推算后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单次住院收费票据个人支付金额。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最高不超过单次住院收费票据个人支付金额。
统筹基金指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内医院)的医保账户、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外医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浙江省医疗费用核拨表的统筹基金,宁波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住院收费票据的统筹基金等。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申报材料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被保障人须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其中一个帐号,不提供现金给付。
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被保障人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被保障人直系亲属受领。被保障人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报销方式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规定的材料,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市总工会设在各区县(市)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或在手机“甬工惠APP”端,服务-医疗互保-住院理赔模块内办理(无甬工惠账号者,可由符合条件的会员代办)。线下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户。线上受理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不再另行通知。
给付时间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本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当年8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