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览

地方特产2022-05-18 13:16:39未知

南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览

  根据(宁政发[2008]116号):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本文标签: ,家庭  ,住房  ,子女  ,夫妇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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