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单位: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
办理对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含已缴纳社保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士)
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能再申请。
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2.线上办理: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
申请材料: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设立个人账户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账户设立申请表》(表格可到公积金中心“下载中心”下载,下同);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个人账户转移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个人账户启封和封存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账户封存/启封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四)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银行储蓄卡代扣方式)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本市银行储蓄卡(须与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同行)。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1.个人持申请材料到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申请;
2.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审核。
线上办理
1.登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个人自愿缴存”或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
2.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开设自愿缴存个人账户;本市已有个人账户的,需转移到托管户,并启封;
3.个人自愿缴存自动汇缴签约。
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且不低于厦门市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选择。
(二)个人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重复开户,应先将个人账户转移到托管户。原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才可转移,正常状态的应先办理封存。
(三)自愿缴存人员应签订个人自愿缴存自动汇缴签约,通过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同行储蓄卡代扣方式,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办理自动汇缴代扣签约的,每月10日至月底期间,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每日进行扣缴,若储蓄卡内可用余额不足,则不予扣缴也不跨月扣缴。
(五)自愿缴存人员需变更或终止自动汇缴代扣关系的,可通过线上办理;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
(六)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年度调整、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及计息,参照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