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肇庆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或者“多证合一”信息公示)、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
(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进度控制表(一房一价销控表,要求实时更新)。
(七)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全称、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
(九)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文本。
(十)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以及《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十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表》。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十三)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十四)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主要包括: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2.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3.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4.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5.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6.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因素)。
(十五)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六)全天候滚动播放《市民购房温馨提示》MG动画宣传视频。
二、公示时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三、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簿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二)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示栏”字样,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50cm×240cm,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置2个或2个以上公示栏,公示栏采取墙上张挂或落地架式放置,多个公示内容应分类集中排放。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进度控制表(一房一价销控表,要求实时更新)公示尺寸不小于80cm×120cm。
四、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价格备案登记前,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设置销售场所的,应在4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和完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