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空置房屋是否可以办理停暖
答:可以。
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50%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
二是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
三是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扩展阅读
1.西宁市供暖时间和采暖费收取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答:《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西宁地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2.供暖开始后,用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尽快提升温度?
通常情况下,在供热初期反映暖气不热的情况较多。由于整个系统和房间需要有一个传热、蓄热的过程,因此温度是逐步提升的。在这期间,居民尽量不要常开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