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企业自主人才认定条件
(一)参加自主认定人才的试点单位,涵盖企业(地产类企业不纳入)、科研平台、高校、金融机构。
1. 关于试点企业的资格条件。
注册地须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稳定、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注重发展高新技术、注重集聚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泉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央企(省部属企业)驻泉单位,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或县级以上单位“一事一议”引进的重点用人单位。
2. 关于试点科研平台的资格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大院大所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且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不少于20人;科研创新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管理提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1000万元,且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数量10个以上或年度新增技术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3. 关于试点高校的资格条件。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案研究评估。
4. 关于试点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泉年纳税额超1亿元,且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或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经投中、清科、36氪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年度名单中排名前20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申请纳入试点单位,须照章纳税、无拖欠工资现象,且近三年无涉黑涉恶、重大失信、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群体性事件。
(三)试点单位自主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必须是全职全时聘用的正式职工,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德才兼备,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涉黑涉恶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职工个人薪资待遇须达到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技能人才可适当调整、倾斜,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泉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为准),每年在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