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地方特产2022-05-18 16:40:58佚名

南京市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缴费方式

  1、公司代扣。

  2、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缴纳。

  缴费税率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

  税率:3%;速算扣除数(元):0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

  税率:10%;速算扣除数(元):210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

  税率:20%;速算扣除数(元):1410

  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

  税率:25%;速算扣除数(元):2660

  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税率:30%;速算扣除数(元):4410

  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税率:35%;速算扣除数(元):7160

  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税率:45%;速算扣除数(元):15160

  哪些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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