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
1.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南京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管辖:
南京市行政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法律援助申请,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管辖,二审依照规定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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