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条件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办理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注: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按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分别提交,如一企业同时生产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2.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需提前准备;
3.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现场核查时需要提供);
4.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5.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逐页加盖企业有效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