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12329客服中心、各分理处、科室:
为防范以多人虚假共同购买住房方式套提住房公积金,充分保障资金的专用属性,积极引导缴存职工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 (2018)46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共有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同一套住房的共有产权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当依次间隔12个月 (365天)。
共有产权人以继承、赠与等未支付对价方式获得房屋产权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共有产权人应当按照所占份额确定可提住房公积金额度,具体操作规定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依照本通知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相关政策的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