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程序。
⒈ 确定对象。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⒉ 危房评定。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危房评定,将C、D级危房或无房户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的纳入改造范围。
⒊ 制定方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2023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市、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⒋ 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助标准、建设要求、完成时限、抗震要求、拆旧时间等内容。
⒌ 组织施工。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自行改造、自建房屋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一建设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
⒍ 竣工验收。实行县、设区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制度,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乡镇共同组成验收组,及时并逐户组织验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抽查验收。
⒎ 拆除旧危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⒏ 拨付补助资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于30日内通过“一卡(折)通”拨付资金(委托代建或统建的,直接拨付到代建方或统建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