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拆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三)超速行驶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隧道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行驶的:六)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
(八)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九)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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