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门诊救助政策
我市门诊病种包括9类,分别为: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救助基数比例给予救助。
三、住院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含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救助基数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如下:
来源:龙安医保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四、医疗救助依申请办理规程
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无需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到身份认定地医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