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2. 预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合理地做出登记安排、避开登记高峰,提前录入数据,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预约时间不代表办结时间,但保证当天登记完成,逾期未办理者预约自动取消。
3. 关于结婚登记的说明:双方当事人携带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现役军人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