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民户口迁往市外所需材料
1、因升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
(1)《录取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
(2)《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3)身份证。
2、因投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招工、就业、退职、退休等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本人《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在校生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1)已落学生集体户口的
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②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2)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落回原籍的证明。
注:办理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现又申请迁回原籍的,就学所在地派出所在其所持《户口迁移证》备注栏中填写根据**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回原籍的意见,迁往地址变更为**派出所或**街(路、巷)*号,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其他情形:因故本人无法前来由他人代办户口迁出的
1、代办人持迁出户口的相关凭证(《录取通知书》、《就业报到证》、《准予迁入证明》等);
2、迁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迁出人的《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迁出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