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甲类病种
在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扣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费用后,一个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额600元(精神疾病无起付线),剩余部分参保居民按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经认定的乙丙类病种
1.报销比例:
在治疗机构和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负担乙类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80%。
2.年度支付限额:
(1)乙类:居民医保为900元(注意:乙类疾病中,慢性活动性乙肝或伴随丁肝抗病毒治疗、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的年度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支付限额居民医保为1200元)。
(2)丙类:居民医保为300元。
患有多种乙丙类特殊疾病
年度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1560元。当年2月1日(含)以后新认定的乙、丙类特殊疾病患者,新认定病种的当年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享受待遇月数X年度支付限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