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对象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退役: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二、发放调整
(一)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二)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
(三)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三、计发比例
(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注意:详细内容请浏览岳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查看原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