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能力指标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
以上六项指标,全部达标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含)以下不能达到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项(含)以上不能达到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认定条件
1. 城乡老年人
2. 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
3. “无生活来源”
4. “无法定赡养
5. 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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