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比例标准
1、跨省异地就医(已办理备案手续)
①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
②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转往京津区域内三级和二级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要求,执行与省内就医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结算政策。
2、跨省异地就医(未办理备案手续)
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在统筹区外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急诊就医
城乡居民发生急症需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就诊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后,视同已备案,其支付标准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相关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