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医保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价格便宜、治疗效果好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品(自付比例0%):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照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在0%~100%之间):与甲类药品不同,若参保人使用了乙类药品,此类药品需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费用,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