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地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或者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声明;
(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创业人员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
公民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投资、经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公民因工作调动以及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原因申请迁移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可以持以下证明材料迁入军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常住户口: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符合国家、省级引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凭引进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可以凭认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