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含特定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拓展:
居民普通门诊待遇。
一级(含一级以下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50%。1个自然年度内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支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200元,按二档缴费的为400元。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居民的标准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异地就医门诊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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