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解读(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解读文件)

地方特产2023-10-27 17:29:48佚名

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解读(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政策解读文件)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属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哪些申请人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能同时享受么?

  不能。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经讨哪些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九、特困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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