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三)城乡低保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四)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五)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补贴。凡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公办养老机构,免除其入住期间床位费,并按照6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2.入住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以上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三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二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
3.入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补贴。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三级及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二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补贴标准的,按照所入住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