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丧失《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和犬牌的,应当自遗掉之日起10日内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养犬人或所养犬只产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过期已管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无证养犬。
注:涂改、捏造《犬只免疫证》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越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捏造《犬只免疫证》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跨越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