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台湾省籍应届考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少数民族”应届考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4)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子女、其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①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②其他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③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5)公安英模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①公安英模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②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等职业学校,优先选择专业,优先选择校企合作程度较强的订单班,优先推荐就业。
(6)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③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
④驻晋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在当年中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⑤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
(7)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①一至四级因公(战)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员,或有子女后曾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②驻晋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降低10分投档。
③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
(8)符合规定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第一志愿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9)政策性加分和文化课总分相加作为考生的投档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同时享受两种以上政策性加分的,按最高一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