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条件
(一)租赁期内,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居住权或产权,无正当理由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6个月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三)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七)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八)其他违法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