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注意: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