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救助标准: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困难证明材料。(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等;(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311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