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交费:
1.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收取。《威政办发〔2003〕23号》
2.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收费标准为每户2282元, 其中单体居住建筑按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的实际发生费用预算收取。
3.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威财非税〔2019〕5号》
4.经供热经营单位允许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初装时按每个换热器200元收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威财非税〔2020〕9号》
适用区域: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1.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供热为88元。 《威文政发〔2018〕15号》
2.经供热经营单位允许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初装时按每个换热器收取20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价工发〔2007〕33号》
适用区域:文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