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医流程
职工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参保人员凭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购药时直接结算。职工凭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处方(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属于个人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二、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待遇起付线为260元。
(二)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定点零售药店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报销比例相同,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职工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价格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待遇起付线,是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购药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细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付的金额。
(五)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是指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六)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健康体检、养生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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