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用地方面有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改造和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各项税费可依法依规减免。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执行与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固定电话的月租和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审批手续简化。
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等。
四、可以获得资金补贴。
各地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建设补贴,按照机构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