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受理对象
(一)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已在广州市暂住一年以上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
申领办法
前往外省、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的,先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上加具单位审核意见:
1、广州市户籍居民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
2、非广州市户籍居民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
3、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可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加具意见后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属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和《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到所属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