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参保居民可直接持卡到统筹区内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如下报销待遇:
备注:
1.参保居民患肺结核、精神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起付线,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90%;
2.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高10个百分点,且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1000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3.参保居民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为30000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的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别分别定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100元。职工因病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职工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院15天以内再次入院的,起付标准按1次计算。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先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账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