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023年2月27日启动。咨询受理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如下:
一、咨询受理时间地点
提示:咨询时,请有申请意愿的家庭带好身份证、婚姻材料、户籍材料、房产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核定年限、经济核查时点
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本批次申请人的收入核定期为2022年3月1日起始至2023年2月28日一年内;财产核查期日为2023年2月28日。(仅限长宁区)
注:本批次沪籍和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期间,可预约办理视频签署见证,并根据《视频签署见证须知》提示,由长宁区公证处公证员联系预约进行现场视频签署见证。(本方式不能代替委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