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地方特产2023-02-24 11:26:48未知

邳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邳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筑牢安全屏障,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流程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凡是从外省、外市、外县(市、区)来邳的流动人口,均应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规定,在到达邳州7日内主动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市内物业服务企业、劳务市场、建筑工地、培训机构、农贸市场、商超等用工单位及房屋出租人,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主体责任,第一时间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向辖区派出所报备。旅馆业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入住旅客实名登记。

  3、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居住出租房屋与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7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承租人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7日内报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二、申报责任主体

  1、流动人口。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后,可将劳动者信息代为申报或督促其本人申报。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后,可将承租人信息代为申报或督促其本人申报。

  2、出租房屋。应由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申报登记。现阶段主要由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申报登记主体,通过邳州市公安局“租赁住房自主申报”系统登记信息。

  三、申报途径

  1、微信办理。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安邳州”,通过“掌上办”栏目申请办理。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群众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反馈审核情况。审核通过的,群众可通过邮寄提交材料原件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审核未通过的,公安机关将反馈原因,并提醒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流程:关注“平安邳州”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方“掌上办”—“租赁住房自主申报”或者“流动人口自主申报”,按提示要求完成即可)。

  2、现场办理。申报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

  四、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不履行核验报备义务的场所或行业,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邳州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1日

本文标签: ,流动人口  ,承租人  ,出租人  ,治安管理  ,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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