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还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2024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产前检查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由生育基金全额支付。具体为:
小卡
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从原来的人头付费500元调整为基金支付限额600元;
大卡
孕20周后(含按相关规范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从原来的人头付费800元调整为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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