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辅警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9月12日至2005年9月12日期间出生)的公民,急需的专业技能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男性体重不低于50千克。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6以上;
7.身体健康,体型端庄,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8.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务关系。
(二)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
1.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2.退役士兵;
3.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4.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人员(计算机、文秘、新媒体、普通话或具有主持经验、文艺表演、驾照A证等)。
(三)禁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1.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4.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7.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擅自离职,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提供虚假个人证明材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9.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