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面积及建设规定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工程建设规范,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共有产权住房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