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期
本市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含普通门诊统筹,下同)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时间一致。
支付方式
参保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就医和诊治门特Ⅰ类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及诊治门特Ⅱ类病种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自付部分合并计算,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000元。
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医保待遇
2024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就医及诊治门特病种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60%;
累计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0%;
累计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5%。
注意事项
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大病保险各档次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大病保险各档次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在常住异地人员备案手续或异地转诊就医手续有效期内在备案统筹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急诊抢救住院就医的,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其他异地住院就医情形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
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提供联网结算服务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时限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