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保定市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防火区为除县城城区以外的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为国有林区、飞播林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实施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种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等;
(三)烤火、野炊等;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
(五)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等;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因防止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执法或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随意违法用火的行为,严厉查处,上限执法。
四、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相关单位要层层落实防火责任,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到强化宣传,严管火源,畅通信息,科学扑救。相邻行政区域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各级护林员、瞭望员、巡逻员、检查员要坚守岗位,按要求值守。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建立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设备和护林员,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发现、控制并报告火情,依法承担扑救费用。
六、各相关单位要立足本地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定期组织演练。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到一有火情立即出动,乡镇、村主要领导要及时赶到火场指挥或协助指挥扑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无论何时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报告,乡村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核实情况,逐级上报。对不报、迟报、瞒报、越级报森林草原火灾或不及时组织扑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及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增强全民的防火意识和提高专业人员扑救水平。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上限执法,切实做到见烟就查、现行就抓、宁拘不罚,努力营造良好的森林草原防火氛围,确保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十、各乡镇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县森防指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7137119或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