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累积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服务对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