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城区养犬管理通告+管理区域(彭水宠物店联系电话)

地方特产2023-09-15 17:04:11佚名

重庆彭水城区养犬管理通告+管理区域(彭水宠物店联系电话)

  为加强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彭水自治县老城区:金益烟草公司—彭水中学—体育馆—乌江明珠酒店—两江行政办公大楼—外河坝客运站—黔龙阳光国际小区—青龙小学—彭水二小—金山广场—香江豪园小区—汉关路—山谷公园—豆芽湾—森林希望小学—乌江三桥—彭水三中—彭水三小,以上各点周边城市建成区。

  彭水自治县新城区:九黎城—公安大楼沿线的城市建成区。

  以上区域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划分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束犬链(绳),攻击性犬、烈性犬出户应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

  五、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六、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违反犬只免疫、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携犬出户相应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1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后,有关执法管理措施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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