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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设置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因此,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且不受60日申领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