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 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 生育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计生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雾的医疗费用。
2.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的医疗费用;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他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
3.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等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D妊娠诊断40元
2产前检查: 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好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3怀孕10周 (不含) 以内流产300元。
9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 (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
5皮下埋植避孕术 60元。
@输精 (卵) 管疏通术3000元。
(2) 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D怀孕10周 (含10周) 以上的流产或引产
@经阴道正常分娩、经阴道助产分娩、剖宫产 (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阑尾炎等)、宫外孕手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 (卵) 管复通术 (吻合) 等。
3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
上述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个人账户支付。
(二) 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2.计发期限: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 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
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 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 结扎或复(疏) 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3.拨付方式:
(1)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直接拨付给个人
提醒: 本细则实施前,已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住院的以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间为准,门诊的以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间为准)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细则实施后发生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