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2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章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制定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2017年12月15日公布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亟需做出修改。
二、规章制定依据
《规定》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采取立新废旧的方式制定而成。
三、规章主要内容和创新
《规定》共24条,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生育妇女就业、休假等权利保障,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完善优生优育服务。一是围绕婚前、孕前、产前、产后各阶段提供生育全程健康服务,将孕产妇心理健康保障纳入宣传防治范围。二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孕育科研攻关能力,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不孕不育症。三是便利生育登记服务,采取现场办理和线上办理相结合,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四是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打击“四非”违法违规活动。
(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加强住房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公租房保障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适当提高。二是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在人才、贷款、保险方面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至三岁幼儿,结合实际提供托管服务。四是优化生育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三)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一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其子女护理假。二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三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