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住院报销起付线: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5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统筹区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省外非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外县级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
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减半。
报销范围:
超过起付线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8万元/人/年
统筹基金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