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次月可享受:
1.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500元(含门诊流产费用)
2.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支付限额18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支付限额2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320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3.门诊流产支付限额200元,住院流产、引产支付限额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支付限额8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生育常见并发症,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支付比例为60%。对于生育少见并发症、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保险按照50%标准支付。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产的,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且单位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待遇享受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
(四)三孩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我市生育一孩、二孩统一标准执行。